其次是處理好當下與長遠的關系。未成年人多數還處在學校學習階段,尚未真正步入社會。對于他們來講,未來就業、成家、生育,人生的路還很長,如果因為犯罪而毀掉前途,無疑十分可惜。對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,必須使其充分認識到犯罪行為后果的嚴重性,也不能就此斷絕他們改正的機會。相反,應該為他們積極創造條件,幫助他們痛改前非,以更加積極的姿態重返社會。
最后要處理好懲戒與教育的關系。懲戒不是目的,教育他們改過自新,才是最終目的。寬容不是縱容,嚴管才能厚愛。近年來,檢察機關堅持在依法懲治未成年人涉嫌嚴重犯罪案件的同時,對輕微刑事案件“少捕、慎訴、少監禁”,為未成年人回歸社會預留了通道。如何把握“寬容”的程度、掌握“嚴管”的技巧,是應當慎重考慮的。針對每一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深入了解,才能對他們的性格品質獲得較為全面的認識,為制定管教幫助措施提供依據。這不僅需要嚴格的程序機制約束,還需要檢察機關工作人員有一顆公正、善良的心。唯其如此,才能真正從心靈上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,幫助他們回歸正道。
周繼堅 來源:光明日報